6月9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如下:
1、在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
【资料图】
2、展示业绩的,只能在为投资者完成服务匹配后,且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还需同时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
3、对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其委托资产的20%,个别类型基金除外。
4、对于单个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客户配置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0%,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不超过20%。
5、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6、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7、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证监会表示,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起草《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市场机构和投资者普遍认为,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有利于培育专业买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资者服务和回报,优化资本市场资金结构,促进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
1、加强对投资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
《规定》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需以基金组合策略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建议;重申投资环节重大事项需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和统一授权程序,包括基金组合策略的生成和调整、基金出入基金备选库、调整基金组合策略的重要属性等;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授权符合一定条件的策略经理实施基金组合策略具体基金品种、数量的调整。
2、强化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
开展管理型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基于客户授权,使用客户按基金销售业务规定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账户开展业务;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交易和账户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监测、记录和风险控制,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中央数据平台为授权账户打标;每日披露委托资产参考市值。开展带有投资者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业务的,参照执行上述要求。
3、优化对投资分散度的限制要求。
一是对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其委托资产的20%,个别类型基金除外;二是对于单个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客户配置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0%,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不超过20%,同时要求管理人做好监测监控和流动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时,告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
1、引导挖掘“顾问”服务的深度内涵。
一是明确顾问服务原则,要求以协助客户科学、理性配置基金为目标,加强客户服务,提高质量水平,提升投资体验,加强行为引导。二是鼓励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将资金规划、大类资产配置等纳入服务范围和协议内容,通过多个基金组合策略为客户提供综合财富管理服务。三是丰富持续注意义务内涵,要求持续跟踪客户情况、投资目标与服务内容的匹配度,开展跟踪服务,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回访了解服务效果。
2、契合投资顾问“服务”本质,加强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
核心是回归“服务”本源,扭转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化”倾向。着重强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情况匹配服务,在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
3、督促宣传推介以反映服务质量为导向。
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宣传推介应展示真实服务能力,注重对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目标和改善投资者投资体验能力的展示。展示业绩的,只能在为投资者完成服务匹配后,且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还需同时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
4、进一步强化践行信义义务和防范利益冲突。
一是对于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对交易频繁的基金组合策略以交易佣金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二是对于同时开展证券经纪、产品销售等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和人员,要求在其他业务过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资顾问身份开展,避免投资者混淆服务主体立场。三是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1、加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
要求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合作机构的业务,确保客户了解不同主体的职责与分工。
2、服务居民养老金融需求。
引导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满足居民多样化养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养老需求,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科学、稳健、长期的专业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根据投资者不同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期限实施服务匹配。此外,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3、将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其他产品纳入规范。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投资建议的,要求参照《规定》执行。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明确单一客户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等规定。
4、豁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锁定期要求。
明确基金经理以外因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于本公司管理基金的从业人员,豁免执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定》后发布实施。
查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相关通知、说明可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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