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务人和解。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不能清偿。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一般应当是无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其抵押物也不是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对抵押物的法律关系不适用破产还债,因此,担保债权人不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只是没有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权利,但并不是禁止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和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丧失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和债务人和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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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均应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个案的实际情况决定,但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二)债务人作为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债务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资料:
1.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3.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包括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债务人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5.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
6.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资料、账号、金额等)。
7.债务人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金额、是否有担保、发生时间、催讨情况等。
8.债务人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金额、是否有担保、发生时间等。
9.债务人涉及的对外担保情况。
10.债务人涉及的诉讼情况。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执行案件中,因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较好的了解到债务人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审查递交申请即可,人民法院另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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