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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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积极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剑河县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建成区。
二、整治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集中整治后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内容
(一)超门面经营整治(店外经营)。任何商铺、企业(单位)严禁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等作业;未经审批,严禁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促销、展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占道经营整治。流动摊点应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擅自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流动食品摊贩整治。流动食品摊贩应具备基本防蝇、防尘、保洁设施,在所属乡镇(街道)办理《食品小摊贩备案证》后,持《食品小摊贩备案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定时定点规范经营。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堆乱放整治。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报废车辆、废旧轮胎、货物等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按指定的方向整齐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地、广场等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违反规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整治行动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整治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完成整改。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存在上述行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3日
来源 剑河发布
编辑 杨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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